安博体育: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闻资讯     |      2024-04-26 10:5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发出、电线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花天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对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制定了各项内部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真实、有效的。

  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中肯,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编号:临2024-018)。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担保额度:公司计划担保预计不超过9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含正在履行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期间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571.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3%,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2024年度计划担保额度在还款后,额度可继续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结合既往历年的担保情况,2024年度拟为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92,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下属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1,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下属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1,000万元。担保预计额度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融资担保一般由公司作为担保方单独担保,个别情况下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也可能由公司和公司其他控股下属公司作为担保方进行共同担保。

  注2:以上担保均为控股下属公司贷款及开立承兑产生的融资担保。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三年,具体以保证人跟债权人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下属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控股下属公司互相之间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度。在上述额度为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以公司控股下属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来合理确定,担保协议由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担保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被担保方为控股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控股下属公司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浙江智易物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108MA2KDQBY9Q,成立时间:2021年2月2日,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2-1001,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1102室,注册资本:7,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照明器具制造、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等,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8,916.76万元,负债总额6,798.13万元,净资产2,118.5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32.45万元,净利润-1,768.48万元。

  2、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比利时布鲁塞尔,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注册资本760万美元,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43,997.77万元,负债总额42,625.56万元,净资产1,372.20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432.25万元,净利润3,128.98万元。

  3、曼佳美(英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英国伦敦,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在英国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注册资本11,054,800英镑,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404.86万元,负债总额8,758.45万元,净资产-5,353.5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831.58万元,净利润-157.96万元。

  4、赛德斯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法国巴黎,经营范围照明电器的研发与销售等,注册资本416.73万欧元,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670.25万元,负债总额1,619.10万元,净资产51.15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84.74万元,净利润295.27万元。

  5、恩耐照明(德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德国杜塞尔多夫,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100万欧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637.03万元,负债总额3,660.24元,净资产-2,023.21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8.02万元,净利润-240.64万元。

  6、利安分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香港,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CFL照明产品,照明灯具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103,083,723港币,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8,529.06万元,负债总额10,973.97元,净资产-2,444.91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254.43万元,净利润808.85万元。

  7、恩耐照明澳洲有限公司: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澳大利亚悉尼,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93万美元,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5,613.18万元,负债总额4,685.21万元,净资产927.97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338.37万元,净利润483.58万元。

  8、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863,成立时间:2008年5月12日,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注册资本:31,579万元,主要经营范围:节能电光源、LED照明产品制造、照明电器及仪器设备制造;照明电器原材料、电器设备销售等,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18,426.43万元,负债总额20,382.97万元,净资产98,043.46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026.26万元,净利润7,520.56万元。

  9、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20X,成立时间:2013年6月5日,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梅山湖路阳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建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等,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8,335.45万元,负债总额6,518.07万元,净资产11,817.74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41.19万元,净利润480.72万元。

  10、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267,成立时间:2002年8月16日,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208-209号F幢楼,法定代表人李炳军,注册资本:7,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照明器具制造、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26,200.93万元,负债总额17,987.64万元,净资产8,213.2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039.69万元,净利润1,734.64万元。

  11、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6D,成立时间:2005年5月31日,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春雷,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安装、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等,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1,999.36万元,负债总额12,991.49万元,净资产19,007.87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086.87万元,净利润2,364.44万元。

  12、浙江阳光碧陆斯照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03W,成立时间:2002年11月7日安博体育,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路,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节能荧光灯具、表面贴装元器件等,公司持有该公司5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4,298.42万元,负债总额876.68万元,净资产3,421.74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37.20万元,净利润234.94万元。

  13、浙江家利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604MA288TDY1N,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日,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中路587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等,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4,759.57万元,负债总额1,653.48万元,净资产3,092.4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14.05万元,净利润474.19万元。

  上述预计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相关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为全资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担保。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表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571.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种类:主要选择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委托理财产品;和股票型基金、部分现存高收益私募产品。

  ●投资金额:未来12个月用于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按成本计算的初始投资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上述金额均包含已有的现存投资理财金额和未来12个月的新增金额。上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因金融市场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公司投资理财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未来12个月用于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按成本计算的初始投资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上述金额均包含已有的现存投资理财金额和未来12个月的新增金额。上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1、认购包括国债及各类安全级别高的其他债券、各类金融机构合法发行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的产品,以及各类金融机构(银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保险基金等)发行的安全级别高的投资净值型投资理财国债逆回购等。

  公司计划在继续持有以下两个私募证券产品,合计金额不超过5亿元,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1)根据公司与幻方量化签订的《幻方500指数增强欣享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该产品用于基金存续期限为15年。具体情况如下表:

  (2)根据公司与上海金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金澹添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存续期限为20年。具体情况如下表:

  说明本次授权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期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会受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审批权限及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闲置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的产品发行主体、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理财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风险控制: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日常监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当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计划购买中短期现金管理类产品,不仅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更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申请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的闲置资金投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即2023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的比例82.56%。2023年1月-12月公司现金管理实际到期累计收益为1,647.18万元,约占净利润绝对值的7.52%,预计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将结合委托理财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若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公司委托理财通过“其他流动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理财收益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若公司委托理财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公司委托理财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逾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列示,收益在“投资收益”科目列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以及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2月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4年4月1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总计回购股份40,128,600股,根据回购股份方案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公司已于2024年4月3日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40,128,600股(详见公告2024-013)。

  因公司氢能业务发展的需要及经营管理上的考量,公司计划对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具体调整如下: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风机、风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为: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阳光照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份1,375,181,566股扣减已注销回购股数40,128,600股,即1,335,052,96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73,556,885.5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灯具及照明装置行业的产业链包括上游原材料供应、中游照明生产、下游照明应用领域等环节。灯具及照明装置行业上业主要涉及LED芯片、电子元器件、塑料、玻璃、五金、包装材料等原材料提供商。一方面,照明器具厂商销售规模的扩大,将刺激其对上游原材料的需求,从而带动上游厂商的销售增长。另一方面,照明器具厂商的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因此能够感知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从而融入其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之中,新产品的应用开发必然对原材料性能提出新的要求,该等信息反馈至上游厂商,促进上游厂商技术水平的提高。灯具及照明装置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室内主要包括家庭住宅、办公楼、商店、学校、工厂等,体育场等户外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升级,个性化、特殊需求不断涌现,这些都将推动照明市场的发展。

  LED照明产品的上游主要是芯片、传感器、面板、电源、模组、网关/智能控制器等,零部件中最核心的是LED芯片,经过LED照明多年的发展,LED照明下游应用市场逐渐趋向稳定成熟,产业规模也远大于其他细分环节;上游外延芯片受外界影响较大,近几年呈现波动状态;中游封装受上游影响,变化趋势和上游变化趋势基本相同。

  灯具及照明装置,公司的主营业务为LED照明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销售和相关照明工程的实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含产品、设计在内的综合解决方案。

  灯具及照明装置行业的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根据终端应用领域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照明应用、办公照明应用、家庭照明应用、景观照明应用、工矿照明应用等不同细分市场。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逐渐普及,绿色照明将是未来灯具及照明装置行业的发展趋势。企业需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开发低碳环保型产品以满足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消费需求。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照明产品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智能化方案包括通过网络和移动设备远程控制照明、自动调节照明、集成多种传感器以及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来实现灯具及照明装置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未来企业需要加强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和新的应用场景,实现个性化和定制化服务,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在市场竞争中,品牌效应将成为更加重要的途径之一。未来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建设,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美誉度,以获得更大市场份额。

  中国是LED照明产品最大的生产制造国,随着国内LED照明市场渗透率快速攀升至七成以上,LED照明已基本成为照明应用的刚需,国内的LED照明市场规模呈现出较全球平均水平更快的增长势头。随着行业发展渐趋稳定,预计LED照明市场规模将由2022年的6813亿元增长到2026年的738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

  近年来,中国LED照明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LED在照明产品中的渗透率不断上升,2021年,中国LED照明渗透率进一步增加到75.1%。2022年渗透率约为75.7%,预计未来五年渗透率仍将保持一定程度增长,并于2026年达到82.0%,发展迅速,行业市场规模进一步加大。中国照明产业的规模优势已不可撼动,未来以智能化健康化绿色低碳照明系统为主导方向的高质量发展将成为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以控制、物联网、传感、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主导的智能照明技术发展,针对光对生物活动的影响的光生物、光健康前沿研究,绿色低碳技术与先进制造装备的升级,专业精准的照明设计服务推广,都将为照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科技创新支持。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综合照明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LED照明产品和照明控制系统,涵盖了商业照明、家居照明、办公照明、户外照明、轨道照明、工业照明、教育照明等通用照明,同时覆盖应急照明、植物照明、电工电器。

  公司主要产品为LED光源及灯具产品及开展与绿色制氢专用设备制造相关的新业务。

  公司在经营模式上,树立了国际化的视野和现代化的经营理念,实现从生产型企业向经营型企业的转变。在不断夯实生产制造能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开拓市场、自主创新、照明设计的能力,为客户提供从单品化到系统集成化的完整服务,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照明产品提供商和照明系统服务供应商。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及配件、金属材料、电线类材料、塑胶材料、发光二极管以及光源材料等。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加强内部采购流程管控和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估,以确保和提高原材料的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建立稳定的采购体系。

  公司集团采购管理中心通过SAP、SRM系统,对供应商订单接收,合同管理、询竞价、送货等一系列业务进行了规范管理,加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交流,实现业务过程、业务结果的实时跟踪和追溯,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采取计划式与订单驱动式。计划式是指企业根据未来市场需求情况进行预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原材料、各类半成品及成品的安全库存,制定库存计划,再根据预测制定生产计划后进行生产。此类生产模式主要应用于标准化产品。订单驱动式是指企业根据从客户处接取到的产品采购订单或投标接取照明工程项目后,根据订单或项目所需产品种类、技术特征等,进行定量的原材料或半成品采购,再组织制定生产计划。此类生产模式可以满足客户对产品定制化的要求。

  (1)企业层面:公司将大力拓展自主品牌产品销售渠道,提升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占比,管理层强调要进一步实现从代工模式转变为自主品牌、自主市场的销售模式。

  (2)渠道层面:在现有的和新的渠道中取得横向和纵向的增长(如:零售、商分、五金、项目渠道、新渠道、电商、地产、户外等)。

  (3)用户层面:最大限度地了解消费者需求,通过在每个互动售点增加消费者、购买者和客户对品牌的相关系和差异性的了解,来建立和加强持续性竞争优势;

  (4)品牌层面:公司自有品牌“Energetic”“曼佳美”“诺乐适”等的拓展,依托本地经销商以及亚马逊等知名海外电商平台导流,实现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为国际知名照明企业、境外照明批发商、境外连锁型终端超市等进行代工生产。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307,538.55万元,同比下降17.58%;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21,534.86万元,同比增长17.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374.07万元,同比增长28.1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